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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律师教你遭遇借款纠纷的时候应该怎么处理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更新时间:2021-06-23 点击数:856

济南律师教你遭遇借款纠纷的时候应该怎么处理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近年来,由于借款活动的增多,有关借款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所以了解解决该类纠纷的方式十分有必要。那么,在实践中,关于借款纠纷处理的方式有几种呢?下文为你解读相关问题。


  一、借款纠纷处理方式有几种


  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6、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7、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8、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9、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10、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二、借条哪些情况不受保护


  1、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2、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失胜诉权。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现实生活中,借条也会被一些别有用心,见钱眼开的人,用来作为欺诈钱财的手段,从而使您遭受救济损失。因此,在实际签订借条的时候一定要小心谨慎。当然,在对借款纠纷处理的时候,也要先搞清楚自己可以选择哪些方式,具体采用哪种方式才能比较有效的解决相关纠纷。

(本文由郎耀律师事务所摘抄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