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何大爷身边时不时出现收购电话卡、银行卡的卡贩子,一张电话卡售价100元到500元不等、一张银行卡售价200元到1000元不等,何大爷贪图小便宜就卖给卡贩子好几张银行卡。事成之后,何大爷觉得卖银行卡赚钱容易,又介绍其他大爷大妈向卡贩子销售银行卡和电话卡数张,从中获取介绍费100元到500元不等。结果,卡贩子收了大量的电话卡、银行卡倒卖给电信诈骗团伙进行诈骗和洗钱。最终何大爷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注意:
无论是电话卡还是银行卡,办理后都应由本人保管和使用。切记不要被一时的蝇头小利所惑将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出售、租借给他人,让自己在不经意间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将自己推入犯罪深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2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77条之1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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