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朗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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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注意:
1.劳动者在假期最后一天返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需要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出行意图、返程路线、合理时间、惯常通勤、公司考勤要求以及责任认定等因素。
2.上下班途中的相关要件——“劳动者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只有全部满足了这些要件,才能视为在上下班途中。
3.在满足前述要件后,劳动者必须是受到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是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决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