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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奥会比赛中,运动员撞伤他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22-02-16 点击数:68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6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条至第1201条的规定。


第1179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注意:


1.冬奥会是国际性体育竞技比赛,部分比赛对抗激烈,运动员在比赛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肢体碰撞,造成不同程度的伤亡,发生体育伤害事故。如碰撞双方非同一国籍的,在法律适用和管辖方面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根据我国的民法典,体育伤害事故因性质不同可分为免责的体育伤害事故和不免责的体育伤害事故:


(1)免责的体育伤害事故,通常发生于一些激烈的比赛中或者比赛赛制允许的合理范围。参加此类比赛的运动员应当充分认识到比赛的危险性,由此产生的正常风险应由参赛者自行承担。因此,在这类比赛中运动员的合理冲撞行为是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不免责的体育伤害事故,通常发生于运动员违反比赛规则导致伤人的情形,即运动员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