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注意:
1.留置权实现的条件
(1)留置权人必须给予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2)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不履行义务
2.留置权实现的方法
(1)折价
(2)拍卖
(3)变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