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朗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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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
【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注意: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转让行为就生效。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也享有债权,同时该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向受让人行使抵销权。债务人行使抵销权时,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受让人,该通知自到达受让人时生效。如果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时,债务人可以就此债权向受让人人主张抵销权,至于该债权是否已经届期或者两个债权是否属于同一种类,则在所不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