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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提供人的义务及未履行义务的法律效果?

更新时间:2021-12-30 点击数:988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注意:


根据本条规定,格式条款提供人的义务包括三项:一是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二是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三是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未订入合同并非格式条款提供人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当然后果。合同相对方主张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还需要以合同相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