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注意:
1.抵押人对其所有的抵押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且不需要经过其他人的同意。但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有约定不得转让的,那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不能转让抵押财产。2.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即无论抵押财产转让到哪里,也无论抵押财产的受让人是谁,抵押权人依旧对该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在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成就时,可以追溯该抵押财产并就抵押财产进行变价和优先受偿。3.抵押人在转让抵押财产时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如未通知或未及时通知造成抵押权人损害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在一些情况下,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